(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时提供报价文件截止日前 6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或2019年经审计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时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时提供报价文件截止日前 6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以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于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三)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三、获取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