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2020年新成立的供应商则需提供2020年1月至今(至少一个月份)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三个月份)(2020年新成立的供应商则需提供2020年1月至今(至少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三)具有与本项目采购货物相应的经营许可;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存在隶属关系或同属一母公司或法人的企业,仅能由一家企业参与投标。
(六)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已购买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